栏目展示

联系我们
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20楼
电话:023-63858011 / 023-63854011
电子邮箱:shushenlaw@hotmail.com


 
主页 > PPP项目 > 难点热点 >

两部法律当面对掐


发布时间:2016-08-31  浏览量:   作者:树深


事实上,在制定新《律师法》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充分考虑到了新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问题。因此,在新《律师法》33条中,法律制定者干脆直接将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表述为:“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即便如此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从此就一马平川了。
  不少律师反映,新《律师法》实施后,他们持“三证”到看守所要求见犯罪嫌疑人,仍被警方要求出具公、检侦查机关签发的会见许可。而后者根据新法,又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许可。
  如此,“会见难”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尽管重庆警方并未就此接受记者采访,不过信报记者仍从当事律师那里获知了警方否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
  多数警察都坚持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为普通法。当两者发生矛盾时,普通法应服从于基本法。
  对于警方的这一理论,律师们并不认可。他们认为,法律执行应当依据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在保障律师会见权上应适用《律师法》。
  对于两种不同的声音,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表示,按照《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为普通法。在原则问题上,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大于普通法。
  但是,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因此,在涉及非原则性法律问题上,应按照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
  “具体到律师会见嫌疑人权利来说,如果《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关条款出现冲突,应以《律师法》为准。”陈忠林说。
 
 
“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有权不回答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