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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改变中国司法格局


发布时间:2016-08-31  浏览量:   作者:树深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官只有在审查起诉期间,才能会见到当事人。而在公安机关审讯时,检察官是见不到当事人的。与此相反,律师却能从公安的首次讯问开始,就通过会见收集相关证据。这意味着,“在我律师到来前,我不会回答任何问题。”港台电视剧里的经典台词,将在中国内地成为现实。
  与律师信息不对称 检察官担心优势不再
  “全重庆至今还没有出现过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即便是在新《律师法》实施前,两者相见,也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称。
  这位检察官坦承,以前检察机关在进行案件起诉时,的确会对律师采取“拖时间”的策略。不过,这在法律允许的时限之内。而新《律师法》实施以后,检察官们即便想拖延时间,也无计可施了———律师们已经不必通过检察官们签发的会见许可,就能直接到看守所约见嫌疑人。当然,约见是否能成还是警方是否给予安排。
  然而,新法的实施,又容易出现一个让检察官担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会见同案的不同嫌疑人。但如果律师可不经批准随意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完全就可以分两次进入看守所,分别会见一个案件的两名当事人,导致串供发生。指望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能够记住某位律师是否在不同时间,需要会见嫌疑人属于同案,基本不现实。
  而在检察机关握有“会见批准权”的时候,这种情况就会基本被杜绝。而且,掌握“先机”的检察官,在与律师对薄公堂时,会占据一定的优势。而如果严格按照新《律师法》操作,这个优势将不复存在。
  这位检察官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官只有在审查起诉期间,才能会见到当事人。而在公安机关审讯时,检察官是见不到当事人的。与此相较,律师却能从公安的首次讯问开始,就通过会见收集相关证据。这就意味着,“在我律师到来前,我不会回答任何问题。”港台电视剧里的经典台词,将有可能在大陆成为现实。
  如此一来,“至少时间上,我们已经落后了。”这位检察官说。
  此外,新《律师法》中律师的“阅卷权”也让这名检察官担心。以前,律师要查阅自己代理案件的所有卷宗和证据,只有等到法院开庭审理阶段才能如愿。在检察机关,他们只能查阅到小部分卷宗。而现在,律师要查阅卷宗和证据,直接到检察机关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不能拒绝。
  “今天上午就有一位律师,将其所代理案件的全部证据和资料全部复印带回家了。”这名检察官叹息:律师的阅卷权能让律师了解到检察院掌握的所有证据和起诉意图。而相反,检察院却看不到律师所收集的任何证据。知己知彼,律师就能针对检察官的证据和起诉意图,查找自己辩护的漏洞,制定相对完善的对策。
  公诉成功率将下降 重庆探索证据开示制
  失去律师会见审批权的检察官们并没有“坐以待毙”,如何在老对手面前挽回优势,是新《律师法》实施后,他们思考得最多的问题。
  检察官们认为,新《律师法》的实施,将对检察机关会造成三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是庭审的对抗性会更加激烈。律师与检察官的同时起步,收集的证据将会更有说服力。而庭审的激烈对抗,也就要求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必须提高。
  其次,是以后的庭审中,突发的辩护意见将会增多,这就要求检察官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当时就做出判断并应对。
  第三,检察官的指控成功率将会下降。因为由于律师比检察官更加机动灵活,就有可能掌握检察机关都无法掌握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很有可能对审判工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对于检察官来说甚为重要,他们必须用最大努力扭转局面。
  对此,重庆市检察院正在探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据了解,这种制度就是在庭审前,由控辩双方开示各自的证据,检察机关将证据开示给辩方,辩方除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在开示之列,其余应无保留开示,包括证人证言在内。这就让控辩双方做到心中有底,避免为重新取证延期审判。同时,市检察院还将及时了解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明材料,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判断。
  “但证据开示制度仍然在探索。”这名检察官说,在理想的状况下,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开示各种证据,但实际上,律师已经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就掌握了检察院所有的起诉证据,那么律师很可能就不会将自己关键性的证据拿出来,同时还会将自己的辩护意见随时进行修改。
  目前检察官对所有案件的处理都等同于大案、要案。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就进行介入,对每一个证据都进行关联性以及程序合法上的核实,并对公安机关进行引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据的漏洞被律师抓住,导致指控失败。”这名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