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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轨道交通BT融资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26  浏览量:   作者:树深


([1]武汉工业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湖北·武汉 430023;[2]武汉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430070)
 
摘 要 BT模式(Build-Transfer)是一种进行基础性设施项目建设的的新型融资模式,发起人一般为政府部门,所利用资金为非财政资金。 该模式对于盈利能力较低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着较好的融资效果, 它将在我国未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本文从分析目前常见BT模式的运作形式入手, 对比了各运作方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提出总承包型的BT模式是有较强生命力的运作模式。 本文还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BT模式的必要性及保障措施做了相关研究。
关键词 BT模式 建设项目投融资 城市轨道交通
 
1 研究背景
建设-转让((Build-Transfer,以下简称BT)模式是近十多年来新兴的项目融资建设模式。该模式主要是地方政府通过一定的招投标环节,为拟建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寻找投资建筑商,建筑商受托组建项目公司并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政府依据当初的合同将该项目进行回购。“2003年2月,建设部颁布了文件《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中提出具有较强投融资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按照BOT、BT、BOO、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一些工程项目建设。这是首次在国家级文件中明确了BT融资建设模式及其他多种投融资工程建设模式的地位。”
轨道交通包括地铁与市郊铁路、高架轻轨铁路、有轨电车。于1969年建成的北京地铁1号线是我国第一条地铁线路,其后各地轨道交通发展迅速。“据统计,仅2011年发改委基础产业司就批复了合肥、长春、大连、武汉和深圳共13条新地铁规划线路。预计“十二五”期间将要建成城市地铁线2500公里左右,年均500公里左右,到2020年末,全国建成总里程将达7000公里左右。”飞速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巨额资金,这是摆在政府部门面前的严峻现实。从目前我国的轨道交通运营来看,此类项目盈利能力有限,因此BT合同模式作为一种利用非财政资金来进行基础性设施项目的建设形式,将在我国未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2 BT融资模式常见类型分析
BT模式目前已经在我国一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得到应用,但是还不够成熟。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运行方式有较为明显的区别,我们可以将BT项目的主要运行方式分为以下几类:
2.1 二次承包型
二次承包型BT模式中存在两次招投标过程,第一次招投标是在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研究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项目的投资人。第二次招投标发生在投资人设立BT项目公司并银行合作完成项目的融资工作之后,这一阶段涉及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由BT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定。在建设期间BT项目公司主要任务是进行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业主依据回购合同出资将BT项目从BT项目公司手中回购。
这种方式业主的主要职责是选择投资人,不需要直接监管项目建设。但是项目建设由于不是BT项目公司直接完成,工程质量、工期、成本控制容易发生偏差。这种方式适用于业主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较弱,而投资方具有较强融资能力及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
2.2 总承包型
总承包型BT模式运作中不存在二次分包问题。项目业主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后选择项目投资人,再由项目投资方负责组建BT项目公司。在签订BT项目合同时,已经明确了设计、施工等参与各方均为投资人自身或其下属单位。而BT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等所有相关工作,故称“总承包型”。
这种方式需要投资方综合素质高,具有投融资能力和总承包资质。为了防止投资方自管自建出现问题,同时也要求业主有较强的监管能力。但是这种方式设计方和施工方等同属一家,有利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各方协调,适于工程技术复杂、质量工期成本目标高的项目。
2.3 建管施工一体型
与以上两种运作模式不同,建管施工一体型BT模式运行中不成立BT项目公司。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研究后选择项目投资人,投资方可以单独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也可以和业主共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进行BT项目的融资、管理以及施工工作。此种BT模式只有管理机构,没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所以勘察、设计、监理的委托以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一般由业主方出面。
这种方式未组建项目公司,投资方与业主共同管理时易出现多头管理。建设管理与施工一体化,自建自管,工程质量不易控制。实际运作中对业主方要求很高,需要业主具有很强监控能力及建设管理能力,对投资方主要侧重于要求其融投资能力,同时也需要其具备施工资质及一定建设管理能力。
通过以上三种BT模式的分析,总承包型模式管理关系明确,利于成本工期控制,是相对成熟的运作模式。
3 城市轨道交通BT融资模式实践及启示
3.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引入BT模式的必要性在城市轨道交通中引进BT融资模式,可有助于以下问题的解决:
3.1.1 可以缓解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需求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速度不断加快,许多特大城市型城市将迅速崛起。城市规模的扩大将增大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需求,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建设资金仅仅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BT模式能有效地吸引社会资金,减轻政府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
3.1.2 可以有效控制投资
在城市轨道交通这类基础设施项目中引入BT模式,由总承建人代融资代建设,考虑到回购价格,总承包方会尽力控制项目总投资。由总承包人负责融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各环节,还可以减少合约交易费用,更可以有效提高建设项目自身的运作效率,控制总体投资规模,降低项目的建造成本。
3.1.3 合理分担项目风险
BT项目的风险主要是在政府部门和BT项目投资公司之间分配,这减少了风险分配的参与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政府部门才需要给付回购资金,这样减小了政府部门在建设期内的投资和融资风险。而项目移交后由政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也避免了投资方运营期间的风险。双方各自承担不同阶段的风险,实现了风险分担。
3.1.4 缩短建设工期
在工程项目的前期,不进行二次招标,减少了项目的设计勘察招标等中间环节,可以缩短前期准备时间。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期间,BT项目承包方设计施工一体化,可以避免设计、施工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发生,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工期。
3.2 城市轨道交通中BT模式应用的保障措施
3.2.1 法律保障
现今,国家对于BT项目的法律文件缺失,没有法律法规级别的文件。BT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只能参考一些管理文件,比较混乱。政府部门应加快BT模式的相关立法建设,明确BT模式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划清BT模式与垫资的区别,明晰BT模式的类型、流程等一系列问题,阐述其运行过程中的各主体权责利分配、融资管理办法、回购担保等关键环节,使BT模式运行有法可依。
3.2.2 政策保障
对于BT模式政府给出的政策保障比较少,国家可以从改变BT模式征税体制,避免重复纳税;明确拆迁征地工作由业主方进行;提升政府信用度;适当提高BT模式投资回报率等方面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3.2.3 合同保障
在BT模式运行过程中有很多参与方,涉及的合同种类众多,主要包括承包合同、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与设计勘测方的委托合同、与施工方的建设合同、与供货商的采购合同等,目前很多尚无针对BT模式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时需要双方全方位考虑,以免因合同条款缺失造成巨大损失。国家应尽快制定合同范本,规范双方的合同行为。
 
参考文献
[1] 张树森.BT投融资建设模式 http://www.moc.gov.cn/st2010/tianjin-shizheng/tj_hangyedt/201112/t20111220_1172843.html.
 
(原载于《教科文汇》总第 230 期2013 年 1 月(中))